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法制宣传小册子

法制宣传小册子

2023-03-27 来源:乌哈旅游


宪法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哪一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答:人民代表大会。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由谁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什么原则。

答: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什么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什么相抵触?

答:宪法。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什么的特权?

答:宪法和法律。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什么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什么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答: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12、哪些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答: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谁所有?

答:集体所有。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什么政策?

答: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和发展什么教育?

答: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什么话?

答:普通话。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哪一机关以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任何公民,非经什么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

答: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0、禁止什么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什么方法侵害公民的身体?

答: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什么方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答: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什么权利?

答:取得赔偿的权利。

24、我国妇女在什么方面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方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谁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答: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6、哪一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多久?

答:五年。

28、在我国,怎样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29、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法律和其他议案通过途径?

答: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1、哪一机关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机关的职务。

答: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几届?

答:两届。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谁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谁继任主席的职位?

答:副主席。

3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什么机关?

答: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8、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谁担任?

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9、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什么机关批准后生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0、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

答:人民法院。

4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是否公开进行?

答: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2、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答:人民检察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答:《义勇军进行曲》。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哪一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答:1954年。

45、在我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多少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18周岁。

46、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

48、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哪两部分?

答: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多久?

答:5年。

50、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51、城市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分别属谁所有?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52、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3、国家保护和改善哪些方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答: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54、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哪一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答:国务院.

56、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什么机关决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追究吗?

答:不受法律追究.

58、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国务院。

59、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谁负责?

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6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批程序是?

答: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哪些单位的工作?

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2、哪部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宪法.

6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答: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什么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答:政治原因.

65、法律对待所有中国公民的态度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什么权利?

答: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国务院。

68、宪法的核心价值是?

答:保障人权.

69、“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哪一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2004年。

7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答: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71、我国现行宪法是哪年公布施行的?

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2、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过四次局部修改,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73、现行宪法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74、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5、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76、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7、我国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8、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79、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哪些规定?

答:《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0、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个方面的职权。这十五

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82、《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指的是?

答: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83、依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谁的监督?

答:原选举单位。

84、有权决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准损害谁的利益?

答: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有权批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7、我们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答:实行民主集中制。

88、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

答:总理负责制。

89、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90、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

答: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91、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

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9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93、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答:1993年。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哪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答:1999年。

95、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答: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96、《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97。我国对选民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8、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坚持党的领导;1、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5坚持集体行使职权;6坚持公开。

9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权利?

答:(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

10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劳动的义务。(7)受教育的义务。(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

务.

10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的双层经营体制。

10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额不得超过多少?

答:3000人。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答: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05、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106、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07、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答: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衡量一个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108、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109、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10、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什么?

答:四级两审终审制。

111、我国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有哪些?

答:《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12、“一国两制”方针在宪法上体现为什么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制度。

113、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114、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增加的哪条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

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15、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1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

1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修改宪法?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19、我国宪法规定哪些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0、宪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时候修订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颁布,在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什么叫村民?什么叫村民自治?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参与自治组织活动的公

民。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3、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如兴修水利、兴办学校、修桥建路、修建码头等。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等.(2)调解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这一任务包括加强治安防范、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主要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完成.(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是怎样的关系?

答: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保证这些组织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村党支部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一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三是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四是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村民委员会权限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怎样的关系?

答:(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2)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不是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支持和帮助是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的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上提供援助.(3)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干预就是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4)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为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扶贫助残、消防宣传等.

6、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是多少?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产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8、哪些村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9、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哪些人员进行选民登记?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0、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1、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有哪些规定?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2、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要具备哪些资格?

答;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有“德”和“才”两方面要求。“德”的方面,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才”的方面,是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13、对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1)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是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是村民联合提名。(2)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便于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满意的人.(3)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有四种选择: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为方便选民行使权利,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使村民能不受干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4)当选票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5)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是指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计票时应当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6)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4、对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如何查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

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5、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有哪些规定?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6、村民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形式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是村的决策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17、对召开村民会议有哪些规定?

答:(1)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3)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8、村民会议讨论决策哪些事项?

答:村民会议从决策事项看,有两方面职权:

一方面是讨论决定村民自治事务,如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审议每年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另一方面是经济事务,如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力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19、对村民代表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3)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4)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5)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对村民小组的设立和召开有哪些规定?

答:(1)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设立村民小组,一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二要考虑集体所有权关系。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4)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1、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方面?

答: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为避免少数人专断独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即应获得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作出决定.

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是要保障和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开透明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程序要公开透明。二是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分工和职责、权利和义务要公开透明。三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公开失明.四是对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要公开透明.

22、村务公开包括哪些事项?

答: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

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3、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4、对建立村监督委员会是怎样规定的?

答:(1)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3)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5、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建立村务档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范围?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8、如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该怎么办?

答: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1、《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选举办法》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所谓民主权利,主要是指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权利是不能随便受到剥夺、侵犯和践踏的。因此,制定《选举办法》首要的和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村民的这一权利。其次,是为了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通过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制度,从而保障村民能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出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达到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这个目标.

本《选举办法》主要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此外还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2、如何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

答:《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各个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村户数、人口的多少,自行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但所确定的职数不能少于三人,也不得多于七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3、如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及候选人是否当选?

答:在直接选举中,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选举方能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取得当选资格。但是,这种资格并不是任职资格。因为还有票数更多的情形或者票数相等的情形,尚有待于进一步筛选。

在投票和计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形及其处理办法:

第一,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了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有的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了选票的半数,由于得票更多的候选人已经达到了应选人数,则仍然不能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如果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相等,而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同时当选就会超过应选人数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时适用简单多数当选的原则.

4、当选人数达到三人或不足三人及另行选举时如何处理?

答:第一,如果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荐一人代理主任工作.

第二,如果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进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在本届任期内,原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有效,只是对空缺的职位进行选举,选民资格仍以上次登记为准,另行选举仍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另行选举是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还未组成之前的应选人数缺额的选举,是选举大会的延续,如属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其正式候选人可在第一次选举中,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取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得票数都超不过三分这一,可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

5、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一经选举产生,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选民推选或者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设立下属委员会的村,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以由专职人员来担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不再另行推选或者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内部协商确定。由专职人员担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其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获得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6、村民怎样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和村民会议负责并受其监督.而监督权是选举权派生的实体权利,与选举权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也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村民享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于不称职、严重失职的或者违法乱纪、群众不信任不拥护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所在乡、镇人民 、县级人民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罢免的意见.

7、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生活在本村或户籍在本村的人,而是指那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无权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

条件。

第三,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辩解。

第六,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8、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必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临时性组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只是针对部分成员的,因此,不必成立新的选举组织。如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则应由县级人民 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及村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应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接受乡、镇人民 及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对于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罢免要求,如果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联名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 及县级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第三,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唯一形式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特殊情况下,乡、镇党委、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时,也应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9、被提名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哪些权利?

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申辩.“申辩”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

的,或者两种形式兼而用之。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出席会议,当面提出申辩。当然,如果通知其出席会议,无故拒不到会,也不影响对其进行投票表决.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对生效的罢免决定不服,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10、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11、怎样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补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为补充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出现空缺的名额”,是指以下七种情形:(1)成员辞去职务;(2)成员被罢免;(3)成员职务被终止;(4)成员自然死亡;(5)成员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6)成员在任期内户籍外迁;(7)成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短期(以三个月为限)外出(包括出国)学习、考察、接受培训、借调工作,不能视为“出现空缺”。没有正当的原因出现空缺,应先查明原因再决定是否补选。

补选应履行补选手续。村民委员会要填写申请表,经乡、镇人民 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补选。乡、镇人民 和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补选申请表后,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补选的程序,适用选举办法第五章规定的选举程序。依法补选而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补选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村委会成员报乡、镇人民 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12、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这里的“威胁\"是指以杀人、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民的名义,伪造选票来破坏选举;“暴力”是指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实行强制,如殴打、绑捆等,也包括以暴力扰乱选举场所,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之外,还有“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行为人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为达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实施的行为危害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了刑法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等,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犯罪行为,不应以“破坏选举罪”论处,即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但是,为了保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侵犯,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或在选举中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破坏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依法直接提名并通过预选产生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否则,即构成违法。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依法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举结果产生前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在选举结果产生后,指

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违法行为.上述行为的主体多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利用工作、职务便利的人员。由于这些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微,尚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的要件,亦未构成犯罪,所以不应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因此,对这类违法人员,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对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人,要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照法纪严肃处理。

(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如冒领、多领选票,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以家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等等.

13、应由哪些机关负责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答: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违法行为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第一,村民对选举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即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职能部门,如民政部门。第二,由直接负责机关查处选举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机关,乡一级是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县一级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第三,负责机关在接到村民举报后,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依法确认选举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然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确认选举中确有违法行为后,负责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追究有关违法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14、在选举中如果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是否有效?

答: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无效。“当选结果无效”,是指这种选举结果因违法而不予承认,没有当选效力。

15、对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怎样处理?

答:对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针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施以纪律处分等制裁是惩罚性的手段.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将被破坏了的法律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即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如撤销指定、委派的决定,恢复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这是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有关单位和机关不得推诿、拖延。

16、对拖延换届选举的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如果届满没有进行换届选举,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村民委员会仍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依法举行换届选举。如果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村民委员会自身就无权召集村民会议了,而由乡、镇人民 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机构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17、对违反选举程序的怎么处理?

答:违反选举程序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属于工作失误违反选举程序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对犯有这类违法错误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种是少数怀有不良目的的人故意违反选举程序,一般表现为投票选举过程中的作弊现象,也有利用非法手段强迫、诱使选民违背个人意愿写票的,甚至有个别的组织者利用职权随意取消选民资格,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选举会场混乱的。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答:2006年3月1日。

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几种?

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五种: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行政拘留,四是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五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答:是指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纺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力、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 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4.违反治安管理有哪些特点?

答:(1)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3)违么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5.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答: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各市、州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等。

6。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 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

7。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8.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答: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③七十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75。哪些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将受处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时是否受到处罚?

答: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处罚。

10.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当受到警告或者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11.扰乱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当受到处以警告或者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果其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12。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受到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壹仟元以下罚款。

13。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1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时应受到怎样的治安处罚?

答:应受到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

15.隐匿、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16。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罚款。

17。.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身机动车驾驶证.

18..行人在走路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至63条规定,行人在走路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

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

19。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什么处罚?

答:行人不靠路边行走、在市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受到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0.学龄前儿童以及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行走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

21。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4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另外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超过多少天?

答: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超过20天。

2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以什么处罚?

答: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5.交通事故处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赔偿实行混合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结合。

26.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 罚款。

27.违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的行为有哪些?

答: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

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28.交通事故受伤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必须自觉保护现场,并打122报警电话, 由交警现场勘验,有重伤者时,还须打120通知医院急救,受伤者应记住对方车牌号码和驾驶员长相特征,治疗结束后,应通过向法院起诉,向肇事者或肇事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误工营养等各项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保护法篇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答: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①旷课逃学;②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③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工具;④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⑤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⑥盗窃财物,或故意损坏财物;⑦赌博或变相赌博;⑧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⑨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⑩吸烟、酗酒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3。我国对违反义务教育行为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两个方面措施。第一,父母或其队监护人不让适龄儿童少年读完初中的,当地人民政府有权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适龄儿童或少年上学.第二,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停 止招用,情节严惩者,可以处罚款,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4。收养未成年的孤儿、弃婴、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有五个条件:第一,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第二,收养人必须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收养人应当无传染性疾病;第四,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五,收养人本人如果是没有配偶的男性在收养女性未成年人时必须在年龄上相差40周岁以上。

5.青春期应注意哪些自我保健?

(1)要懂得有关青春期的生理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稳定情绪。

(2)正确对待性的发育。不论男性或女性,有自慰行为都是正常和自然的,不应自责,也不应沉缅而影响精力。

(3)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异性的倾慕是正常的,但要学会感情的控制,知晓性行为的后果,尊重个人性的权力与选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避免婚前性行为的不良后果.青春期已具有生育能力,但这时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没有达到最佳生殖状态,如有性行为,一旦怀孕,既没有法律保证,也得不到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承认,通常结果是选择人工流产,更对女性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5)学会自我保护。自觉抵制色情诱惑,防止性骚扰和性侵犯。受到性侵犯时,要向可靠的

成人、学校、公安机关等求助。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是一个家庭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子女,就必须依法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因为公民超计划生育子女,在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对社会公共的投入,所以国家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家庭强制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8.教育与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方式?

答:①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③依法收容教养。

9.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有哪些要求?

答:①自觉配合社会各方面的保护 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③自尊、自爱、自强 ④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未成年人指的是什么样的公民?

答: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1。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12。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哪几道防线?

答: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13。哪些单位和部门须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

答:(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2)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

14.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休学应经哪些部门批准?

答: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人民政府应当怎样防止少年儿童辍学?

答: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6。用人单位能否招用适龄儿童和少年当工人?

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17.如何保障国家对视力和听见语言残疾的儿童受教育?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8。国家如何保障未成年犯受教育?

答: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9.人民政府怎样保护师生安全?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0。学校应当怎样预防学生安全事故?

答: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21。学校可以开除违反管理制度的学生吗?

答: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22.教师应当如何对待学生?

答: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3.单位或个人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办学的哪些行为应受处分?

答:(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4.义务教育法第53条的内容有哪 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未成年学生对同学或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怎样处理?

答: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应当由造成同学人身伤害学生的父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6。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什么样的网吧?

答: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的网吧。

27。《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几种保护措施?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四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一是家庭保护,二是学校保护,三是社会保护,四是司法保护。

28。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学会看我保护?

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学法懂法,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二是掌握一些正当的自我保护的方法,比如防身术、周旋术;三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从根本上抵御不良影响的侵害;四是依靠青少年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29。我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5条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是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我国的教育体制,每个少年儿童必须上学到初中毕业为止.

30。家长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可以吗?

答:不能,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1。违反义务教育法构成犯罪时,应受什么追究?

答: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未成年保护法对家庭保护有何规定?

答: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保证,无论从血缘关系,还是伦理道德而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年成人都有天然的保护义务。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33。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有何规定?

答: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其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进入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这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最重要举措.

3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保护有何规定?

答:(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另外,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婚姻法篇

1.婚姻法的性质?

答: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的性质?

答: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3.家庭的性质?

答:家庭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产生的 原因:婚姻、血缘、法律)。

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制度c。男女平等原则;d。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e。计划生育原则f。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g.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的原则。

5.亲属的分类?

答: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养父母养子女、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姻亲(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子)、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小舅子、小姑子)、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配偶。

6.直系血亲的性质?

答: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7.直系姻亲的性质?

答: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公婆、岳父母、儿媳、孙媳。

8.旁系血亲的性质?

答: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指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自一源的亲属。

9.亲属如何产生?

答:自然血亲,拟制血亲,配偶,姻亲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亲属的终止: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收养关系解除或无效,离婚或一方死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仍与亡偶的父母等亲属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姻亲关系存在.)

10.结婚的概念?

答: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11。结婚条件?

答:必备条件: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不是经父母、第三人的干涉,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是,并且具有结婚行为能力。凡未达法定年龄、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无效)b.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0、22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再婚);

禁止条件:d.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则上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原则上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可以结婚,如继兄弟姐妹之间。传统上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如岳母与女婿.旁系姻亲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如男方和小姨子。)e。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为了避免遗传给下一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与结婚登记.)(主要分为: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12.婚约的性质?

答: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定手续,双方要求解除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只要通知对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支持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3.无效婚姻的概念?

答:无效婚姻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14。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答: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15.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答: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并无争议就不加追究。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法院正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经审查书婚姻无效的,应当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16.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答:相对无效的婚姻,指已有效成立的,因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请求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得以撤销的婚姻.

17婚姻撤销的事由?

答:因胁迫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时效: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8.事实婚姻的概念?

答: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有条件的确认为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相对承认,相对不承认;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钱,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生存同居伙伴享有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且双方未补办结婚证的,不能继承财产.

19.离婚的性质?

答: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的区别:离婚指合法婚姻的解除;离婚的原因一般产生于结婚之后,而后者大的原因发生于结婚前或结婚时;离婚的效力无溯及力,;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20.登记离婚的概念?

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或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假离婚情况,如果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应承认后一婚姻有效。

21.诉讼离婚的概念?

答: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应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事先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没有生效.

2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要求?

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

重大过错——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3。女方怀孕、妊娠等特殊情形下离婚的规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或者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4.判决离婚的性质?

答: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重婚,进行诉讼离婚的,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依法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再进行离婚案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结婚登记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夫妻

就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应当准许.

25。离婚的效力?

答: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收杨形成的拟制血亲,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子女的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意见.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26。什么是离婚后的财产?

答: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

继承法篇

1.当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如何安排继承顺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何种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时间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遗产按何种顺序继承?

答:婚姻家庭文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具体是什么范围?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 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

7.哪些情况下遗嘱无效?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新婚姻法。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8。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为何种行为来接受遗嘱或遗赠?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继承权有何特殊保护规定?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女儿(出嫁后)有无继承权?

答: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房地产法篇

1.什么是房地产?

2.答: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3.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4.答:房地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 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产权确认, 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 产权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5.3.房地产权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6.答: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 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7.4.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8.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国 土

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测绘产权处及属下分局房地产权 登记科负责。

9.5.《房地产证》有什么作用?

10.答:《房地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是合法拥有房地 产的凭证。

11.6.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与过去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使用权证》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换证?

12.答: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 统一制作成单一的《房地产证》,由一个部门统一颁发。为统一《房地产证》的发放,加强房地产权管理,过去的《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要更换成新的《房地产证》,但在更换前继续有效.

9.新的《房地产证》如何体现土地和房屋的产权?

10.答:新的《房地产证》分别设置土地、房屋两个栏目,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进行登记,以确认权利人的上述两项权利。

11.10.《房地产证》记载哪些内容?

12.答:《房地产证》记载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状况,土地及房屋等。具体有:权利人、权利人 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座 落、坐标等内容.

13.11.房地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4.答: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提出申请; (二) 受理申请; (三) 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依法公告;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七)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册上;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九)立卷归档.

12.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登记的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其它登记。

13.怎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 内核准登记,www。fdcew.com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14.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 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需要90日, 申请转移登记的需要30日,申请抵押登记的需要15日,申请变更及其它登记的需要30 日。

15。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 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 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4) 共

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5) 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16。房地产登记是以什么为单位进行登记的?

答:房地产登记是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所谓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 块。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 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17.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8.答: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 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9.18.哪几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20.答:下列两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文件不齐全; (2)

申请不符合规定;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 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21.19.哪些房地产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22.答: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予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20.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单独申请; (1) 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

权的初始登记;(2)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 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 变更登记;(5) 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 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权利 证书等其他登记。

21。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代理?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 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22.哪些房地产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境外人士或机构的 ,须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23。哪几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4)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 (5) 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24。什么是地籍?什么是产籍?

答:我们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 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记录,包括了土地产权 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13

怎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 关

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 内核准登记,

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25。哪些房地产登记需要公告?公告期是多长?

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及申请补发《房地产证》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分别为30日及6 个月.

26.土地的使用年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凡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 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7.什么叫确权?

答: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 他项权利。

28。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 物有没有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定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 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座落等。

29.什么叫房屋的基底面积?

答:房屋的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0。什么叫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答: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房屋的建筑 面积包括使用面积(深圳的使用面积包括墙体的面积)和公共面积二个部份。

31.什么叫房屋的公共面积?

答:房屋的公共面积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 的

单车库、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32.房屋的公共面积如何分摊?

答: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计算。 2

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

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

分摊.即:每户应分摊的 公共面积=[SX(]应分摊公共面积各户使用面积之和×每户使用面积。

33.什么是房地产转让?

答: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34。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35.房地产转让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6.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答: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3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5房地产的用途; 6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8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1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12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7。楼花是否可以转让?

答:预购的楼花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凭已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买卖合同再转让,并在合同背书上载明再转让的价格等情况.

38.什么样的房地产不能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

3共有房地产,未经

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

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9。什么是房地产交换?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互相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40。房地产交换有差价的,差价部分如何办理?

答:房地产交换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41。什么情况下,房地产赠与免交土地增值费?

答:父母与子女之间、配偶之间的房地产赠与、交换免交土地增值费.

42.在什么情况下买房需签订房地产现售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买房需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

答:欲购买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双方需签订房地产现售合同.购买尚 未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时,应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

43。土地增值费的收取有什么规定?

答:①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第一转让房地产时,免交土地增值费. ②从1993年11月9日起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人应按土地增值额的20%交纳土地增 值 费.

③1993年11月9日以前,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发生转

让的房地产,其土 地增殖费的交纳标准为按土地增值额的40%到100%不等。

44。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 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四) 出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二)、(三)、(四)

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

45。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同等条件下什么人有优先购买权?

答:(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 房地产承租人;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具有上列当事人时,按上述顺序依次享 有优先购买权。

46.如何识别真伪《房地产证》?

答:①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国土局测绘产权处、各分局产权管理科或市规划国土局信 息中心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座落位置等是否属实. ②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

47.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 押的批准文件;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文件 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48.已抵押的房地产能否转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当通知抵押 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 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49。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一)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50.申请补发《房地产证》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刊登声明的报纸;申请书.

(二)具结书; (三) 身份证明; (四) 补发《房地产证》

劳动合同法篇(增加:劳动法内容,特别是工伤、特殊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

1、 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 劳动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3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劳动者要承担什么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7、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9、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0、《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1、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1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1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15、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7、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20、《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4、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5、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

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6、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7、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28、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29、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

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0、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1、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3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3、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4、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6、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7、《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8、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0、.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41、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 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2、“工伤自理” 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43、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迸行确认.

45、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6、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4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8、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49、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50、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1、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5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l)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

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9、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

6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一是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者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4、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5、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6、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7、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怎么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68、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0、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7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9、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0、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1、劳动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3、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4、劳动合同是否有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也可以约定没有试用期.

85、从事涉及秘密的工种,是否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

答: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86、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87、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解除吗?

答:(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8、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89、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对劳动者给予补偿?

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90、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1、用人单位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可以发挥哪些监督作用?

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9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时间要求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3、劳动法对劳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94、劳动法规定了哪些法定节假日?

答: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如下节假日: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95、对于加班,劳动法有规定吗?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96、对于加班工资,劳动法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97、劳动法对于劳动安全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

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98、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9、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100、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 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权法篇(反家庭暴力法)

1.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 2015年制定通过的。

2。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日期是2016年3月1日.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的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4。公安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如何处置?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5。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七十二小时内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驳回申请。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时间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 )。

8。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般有效期为不超过6个月。

9。以下属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定义的“家庭暴力”侵害范围包括:(身体暴力 、精神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

10.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 以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11。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老幼病残孕特殊保护)

12。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救济保护途径有?(向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救助、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

13。具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14.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应如何处置? (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15。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

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16。以下可以作为家庭暴力事实认定证据的有? (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证人证言)

17.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家暴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主体有? (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被监护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8.受害人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的主体有? (受害人的近亲属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

19。受害人或代为申请人可以向以下哪些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0.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有具体的请求)

21。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的近亲属)

22。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的主体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