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招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投标人
2.1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2.3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带★号的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实质性条款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适用范围及定义3.1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3.2定义
3.2.1“重大违法记录”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2.2“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在招投标活动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包含本须知第16.5条中相关内容)。
3.2.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是以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时间点向前追溯。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公开招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中标单位须按其中标总金额的0.8%计算并支付成交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若按上述计算方式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则按人民币2000元收取。
4.3本次招标按4.2条内容计算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
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本招标文件并决定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招标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项目需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6)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2017年10月日上午11:00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无有效疑问或澄清。
7.2若投标人认为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办法(评分标准)等存在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有效异议。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作出是否继续投标的决定。
7.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按照上述7.1、7.2条规定收到的要求澄清或提出异议事项决定是否发布澄清修改公告,或就个性化的问题回复提出澄清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或可能泄露招标人机密等不利情形,招标代
理机构对投标人的疑问可以作选择性答复。
7.4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补充或更正形式在网站上发布。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任何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补充或更正形式在网站上发布。
8.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8.3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构成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顺序胶装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目录索引。
11、证明投标人资格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1.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
11.3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2、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报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表,在表中标明各分项报价内容。每个分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附有条件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
12.2有关报价的内容
报价表上的价格为含税人民币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货物、软件系统、材料、附件、紧固件、随货物提供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检验检疫费)、包装费、运杂费(运抵招标人项目现场)、运输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每项招标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附有条件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12.3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方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和方案。当数量和单价之积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重新计算总价。
12.4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项目单价:按投标配置及分项报价表中要求填报;(2)项目总价:按各项目单价与数量乘积的总和。
13、偏离表
13.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及技术部分给予充分的考虑,根据第六章《偏离表》格式及要求填写并盖章签字,附在投标文件中。
13.2带★号的内容要求必须进行实质性响应,不响应和负偏离都将视为无效投标;
14、服务承诺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的标准。
15、响应函和开标一览表
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响应函、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本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按照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盖章及签字。
15.2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应与投标文件中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中的价格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
15.3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加和汇总与总价不一致以分项报价为准进行修正。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银行账户电汇或转账形式一次性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16.2开标时,对于未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16.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并向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后退还。16.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本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布,两年内不得参与本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已经签约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他人的;(三)投标人扰乱开标、评标现场、影响评审或办公秩序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诉讼,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提出不当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进行恶意敲诈的;(六)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中标服务费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签订后未能履行又不按约赔偿的;
(八)向评审专家、招标人、其他项目参与人或招标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6.6中标人违反第16.5条规定,并且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原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委托进行招标,同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原中标人承担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
(一)原招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如最终中标价高于原中标价的,原中标人应当以中标价的差价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九十(9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份数准备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正本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18.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
19.2密封的投标文件应:
(1)在封皮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注明的接收时间和接收地点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开标时启封”的字样。
(3)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口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9.3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应原封退回。
19.4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委派经授权的人员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有权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延期或更正公告形式在网站上发布。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0.3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
20.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携带投标文件、身份证明原件按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不予退还。
20.5迟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送达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2.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修改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投标代理人参加(需携带身份证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开标时,由公证人员或招标工作人员查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不予退还。
23.2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公证或监督部门代表、投标人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3招标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开标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开标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开标时间为准。
23.4开标时由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及签章情况,确认无误后,公证人员或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23.5主持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6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允许采用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3.7招标代理机构将指定专人负责做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4、评标委员会
24.1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项目特点和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并独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澄清、评估、比较。
24.2招标人可以推荐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人代表身份授权函或证明。
24.3评标委员会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4.4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4.5未经评标委员会批准,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评标现场。24.6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24.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24.6.2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24.6.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6.4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24.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4.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4.7.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4.7.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4.7.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24.7.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4.7.6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5、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5.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
人员透露。有关中标的信息,须经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得悉的任何信息都不承担责任,并保留对其信息来源追究的权力。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指定联络人(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投标的澄清
26.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
26.2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6.3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7、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27.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且其余非实质性技术及商务条款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或重要的商务条款或除上述以外的多项指标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
过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7.4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该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详细评审,也不得中标;
(4)当分项报价与汇总总价不符时,以分项报价为准重新计算总价(总价已注明优惠的除外)。
27.5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6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8、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28.1无效投标条款
(1)未按本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4)投标人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或是附有条件的报价;(5)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10)其他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28.2废标条款: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本项目预算人民币603万元),招标人不能接受的;
(4)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29、评审
29.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9.2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分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29.3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29.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人,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人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六、定标
30、确定预中标人
30.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分办法与评分标准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0.2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人。
30.3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预中标人、预中标金额、评委名单等信息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31、质疑处理
31.1投标人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有效质疑期(预中标公告发布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同时出具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31.2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以及投标人单位盖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31.3投标人未在31.1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投标人单位盖章的、未出具相关必要证明(证据)材料以及匿名的质疑将被视为无效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1.4在有效质疑期内,若质疑仅是对招标文件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办法(评分标准)等内容的,因该等质疑的设置已在本章节第7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中予以设定,此时不再作为有效质疑被审查。
31.5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质疑处理期间,暂不予退还。31.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7被质疑的投标人应当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调查取证,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视同质疑成立。
31.8在有效质疑期内,如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出有效质疑,并因此可能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而最终被取消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1.9若异议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期间不影响项目的实施。
采购监督部门:常州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
31.10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规定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2、中标通知书
32.l预中标公告发布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影响中标服务费的支付。
32.3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承担解释其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七、授予合同
33、签订合同
33.l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为依据。
33.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合同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3.4中标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重新委托进行招标:
33.4.1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签订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招标人及中标人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
33.4.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予退还其所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4、货物或服务的增加和减少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价格水平、合同及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增加的数量或金额不得超过中标货物和服务数量或金额的10%。
35、履约保证
35.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中标人不同意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5.2履约保证的退还:在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中标人凭履约保证金收条原件,招标代理机构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人。
36、未尽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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