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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征收救济的法律规定

2020-02-07 来源:乌哈旅游


国外土地征收救济的法律规定

摘要: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当中,因土地征收产生的矛盾纠纷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为此,借鉴各国土地征收救济的法律规定,对于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具有一定的意义。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尤为突出,即便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完成之后,各国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土地征收依然是行政机关较为普遍的行政行为。

美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美国土地征收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宪法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美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和公共使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土地征收救济中同样适用。合理补偿是遵循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包括对土地的直接用途和间接用途的补偿。公共使用是征用土地的目的,征用土地必然是基于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对于征用目的之争,仍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美国土地征收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预先通告;政府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召开公开的听证会,以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起司法程序,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独立资产评估师,由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地补偿”价金数额;判决生效后,政府在 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取得被征收财产。

英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英国制订了《强制征购土地法》。该法规定,征地部门首先必须证明其征地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需要证明该项目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当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之后,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一般应按照其受损利益的市价。“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又称土地裁判所)裁决的补偿费”。英国政府于 1949年颁布了《土地裁判所法案》,设立了两个裁判所:一是以苏格兰为管辖条件的苏格兰土地裁判所;二是以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土地裁判所。二者在职能和裁判规则等方面有所差异。根据《土地裁判所法案》的规定,土地裁判所的职能主要包括很多方面:一是裁定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二是决定有关土地案件上诉权的行使;三是裁决有关土地财产权利的归属;四是审理土地价值评估争议;五是土地税收争议上诉;六是土地登记争议上诉;七是裁定土地补偿争议;八是裁定土地协议争议;九是裁定土地优先购买权争议;十是认定因公共利益造成土地价值损失等等,内容十分宽泛。

法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法国土地法规定,公用征收的申请单位、被征收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与公用征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因对公用目的发生争议,不服批准决定的,可以在决定公布之后 2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决定。但是提起诉讼,不影响征收程序继续进行。申诉人为了避免因征收程序继续进行可能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可以请求受诉法院在正式判决之前,暂时停止征收程序。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不轻易接受这样的请求。不服普通法院转移所有权的裁判不能上诉,只能在收到裁判书后15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复核审诉讼,由最高法院审查裁判中是否有法律错误;不服普通法院确定补偿金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关于补偿金的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 2个月内,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提起复核审诉讼。

日本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日本土地法对土地征收涉及的公共利益有着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资格审批、土地征收的裁决审理、土地征收的调解,都是在土地征收委员会进行。日本国一级行政区的都道府县都设立了土地征收委员会。土地征收委员会是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土地征收裁决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是对地方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裁决。土地征收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土地征收委员会设置7名委员,并设置2名以上的候补委员。委员和候补委员从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人士中推选,取得都道府县议会批准后,由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知事进行任命。除由政令决定的土地征收委员会外,委员一般不采用专职方式。委员和候补委员任期为三年,除法律规定外,任职期间不能随意罢免。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都道府县的条例规定领取报酬。土地征收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相互推选的会长召集,由半数以上的出席者通过表决决定。另外,土地征收委员会还规定了回避制度,委员若是项目人、土地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同居亲属等等,则不得参加会议和表决。土地征收委员会对土地的征收和使用一般进行公开审理,但裁决会议不公开。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可以在项目认定公告发布后,或在土地征收裁决以前,向项目人提出赔偿请求;土地所有人、关系人与项目人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如果对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中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在收到裁决书的三个月内,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土地征收委员会的其他裁决问题,则可以先向建设大臣提起不服申诉。建设大臣认为需要重新进行项目认定和裁决时,则可启动新一轮的项目认定和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此外,根据日本土地征收法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还有一个矛盾调解程序。在政府的项目资格认定公告正式发布以前,当事人在公益事业用地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由都道府县的调解委员进行调解。每一个案件的调解,都要有一名调解委员和其他有识之士参加。一旦收到项目认可的批准,公告发布以后,调解委员即中止调解。调解委员结束调解或中止调解时,都必须立即将经过和结果上报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的知事。

上述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制度具有某些共性:一是以规范权力为基础,构建

纠纷产生的预防机制。首先,通过立法明确和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这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土地征收等专门法律制度,对土地征收的主体、条件、程序以及“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对土地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征地补偿款或者由政府部门参照市场价格预先确定并公布,或者由政府与被征收人公平议价。再次,注意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建立平等的会话方式。二是保障人权,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首先,通常采取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模式,救济手段比较丰富,救济成本低,救济程序贯穿土地征收过程的始终。其次,救济范围广。除对补偿价款提出异议申请救济之外,也可以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即征地行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出救济申请。再次,协商和行政救济通常被视为纠纷解决的优先模式,大部分纠纷都是通过政府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获得解决。

(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教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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