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办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重大监督事项案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本规定所称案件化办理,是指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纳入案件管理体系,依法进行立案、
审查、调查、处罚等程序,并对案件办理结果进行登记、归档、保存等处理。
二、立案
1、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有关部门签发立案文书,将案件纳入案件管理体系,并将立案文书及案卷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归档、保存。
2、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立案,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有关部
门签发立案文书,将案件纳入案件管理体系,并将立案文书及案卷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归档、保存。
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有关部门签发立案文书,将案件纳入案件管理体系,并将立案文书及案卷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归档、保存。
4、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立案,应当将案件纳入案件管理体系,并将立案文书及案卷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归档、保存,并将立案文书及案卷的登记、归档、保存等事项,
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三、审查
1、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审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2、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审查,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审查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处罚决定。
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审查,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审查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处罚决定,并将审查结果及处罚决定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四、调查
1、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调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2、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调查,应当按照案件
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调查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处罚决定。
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调查,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调查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处罚决定,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五、处罚
1、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2、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处罚,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处罚决定报送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处罚,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处罚决定报送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六、案件结案
1、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结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结案审查,并将结案审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2、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结案,应当按照案件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结案审查,并将结案审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结案审查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结案决定。
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的结案,应当按照案件
管理体系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织结案审查,并将结案审查结果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并将结案审查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结案决定,并将结案审查结果及结案决定记录在案件管理系统中。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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