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具体步骤:
第一步 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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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第二步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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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三步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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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第四步 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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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 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解答问题. 第六步 破产宣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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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 破产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第八步 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还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局注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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