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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电影贸易的国内管制概览
——以全球28个WTO成员为范本
郑寰宇
摘要:鉴于电影的属性,贸易的格局,国际规则的设定,国际电影贸易的国内管制已成为各主权国家保障本国产业经济利益和民族文化权益的通例。WTO作为当代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相关成员的管制措施具有示范性,以全球28个WTO成员为研究范本,梳理分析认为:管制的内容集中在国民待遇项下,多以“商业存在”方式呈现,以更好地适应产业自身特性,平衡文化交流与保障民族文化;管制的方向将围绕“服务补贴”的差别给予设置,以更好地利用规则,减小贸易摩擦。
关键词:国际电影贸易;国内管制;管制内容;管制方向
鉴于国际电影贸易美国雄霸全球的特殊格局,电影兼具文化和经济的双重属性,贸易管制已成为各主权国家保障本国电影产业经济利益和民族文化权益的通例。中国2017年颁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亦从内容审查、服务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本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WTO作为当代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相关成员的管制措施具有普遍性,同时,电影作为典型的前期高额投入后期票房盈利的产业,管制的领域在于电影的服务贸易(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而非电影的货物贸易(电影的进出口),相关成员减让承诺的具体规定具有示范性。因此,本文以全球所有在电影服务贸易项下作出“具体减让承诺”的28个WTO成员为范本,梳理各成员的具体管制措施,归纳管制的特点,探究未来的管制方向,从政策导向和法律选择
等方面做出针对性应对。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电影贸易管制
WTO法律框架下,服务贸易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和客体的无形性,一些在货物贸易领域能够适用的规则难以在服务贸易领域直接套用。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简称GATS)对某些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规定进行了变通和修改,以适应服务贸易的具体情况。其中,最具特点之处在于GATS将成员开放市场的义务转化成了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成员仅在承诺开放的部门负有相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依据GATS的规定,对于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领域,成员应通过四种服务提供方式进行承诺。具体到电影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模式一),是指电影制作、发行或放映团队在母国领土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好莱坞制作团队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电影
的后期特效提供服务;境外消费(模式二),是指外国人来到成员本国境内接受服务,如外国人入成员境内观看影片;商业存在(模式三),是指电影制作、发行或放映团队在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向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好莱坞在成员本国境内设立电影发行公司发行影片;自然人存在(模式四),是指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成员本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电影的制作、发行或放映服务,如好莱坞制作团队到成员本国境内为电影制片人提供后期制作服务。
因此,在GATS框架下,“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弹性设计缓解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本国服务业带来的冲击,成员只需在具体承诺中,以正面列表的形式将开放领域予以载明,再以反面列表的形式提列相关限制规定,即可在承诺的范围内享有服务贸易的管制权。同时,鉴于电影服务贸易的文化特殊性及政治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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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其隶属的视听部门是迄今为止GATS中开放程度最低的部门之一。截至2019年1月,仅有28个成员在该部门项下针对“电影服务贸易”做出了具体承诺。
全面开放成员
电影服务贸易中,对电影的制作、发行及放映服务均做出具体承诺的成员共有15个。这些成员中,部分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项下,对四种服务方式几乎不做限制,属于“开放程度较高”的成员;另一部分成员则不同程度地施加了限制,为“开放程度有限成员”。
1.开放程度较高的成员
这些成员包括:亚美尼亚、冈比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巴拿马、新加坡、中国台北。其开放程度的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除“自然人存在”限于水平承诺外,其他三种服务方式未做任何限制。实际上,“自然人存在”涉及人员的跨国流动,属于劳动力的“非移民”性转移。一方面,劳动力的频繁跨国流动涉及主权国家的安全,需要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大量涌入的非本国劳动力势必冲击本国的服务市场,造成本国的就业困难,同时,跨国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会学习、借鉴服务接受国的技术和经验,降低本国在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力。由此,大多数WTO成员在“自然人存在”方式下设限并不意外。现今,除电影贸易超级大国美国外,所有成员均在电影服务贸易中对该服务方式有所保留。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开放程度较高的7个成员,除中华台北在国际电影贸易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之外,其他成员均为贸易小国,贸易份额可以忽略不计,这些成员开放电影服务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推动视听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更多是为了吸引外资,学习发达国家在电影制作、发行及放映领域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以更好地发展本国电影产业。由此,上述成员完
全、充分的开放承诺不具代表性,不能揭示国际电影贸易中各成员的国内管制特点和管制方向。
2.开放程度有限的成员
这些成员包括:中非、日本、约旦、莱索托、新西兰、尼加拉瓜、美国、越南。其开放程度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相关成员虽然以“肯定清单”的形式对电影服务做出了全面开放,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均对四种服务方式不同程度地施加了限制。
中非。中非在所有服务环节中,国民待遇全面开放,但在市场准入中除对“境外消费”未做限制外,其他方式均未开放。实际上,“境外消费”有利于中非本土服务提供者赚取电影的制作、发行费用或通过票房获取外国人的观影费用,这种服务方式不但不会削弱本土电影产业的竞争力,反而有利于增强票房利润,促进本国电影产业的发展,自然就没有限制的必要了。
日本。日本在电影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中,除对“商业存在”在国民待遇项下设限外,其他方面等同于“开放程度较高”成员。日本原则上给予“商业存在”从事电影服务的法人以国民待遇,但需受到水平承诺规定的“用于研究和开发的补贴措施不做承诺”的限制。换言之,差别待遇的给予仅在研究和开发的补贴上。同时在放映环节,日本以“技术不可行”为由,对“跨境提供”未做任何承诺。
新西兰。新西兰在市场准入项下,除对“自然人存在”设限外,其他三种服务方式均未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特别强调了影视人员入境的相关程序,以及获得入境许可的条件,其法律依据为新西兰《移民法》。同时,新西兰特别提及了仅仅给予1978年《电影法》第二十八条所界定的“电影”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方式下给予国民待遇,其他电影并无此
类补贴。
美国。美国虽然积极主张视听部门贸易自由化,亦为世界电影贸易超级大国,但并非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在国民待遇项下,美国对“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进行了限制,即补贴资金仅限于美国公民或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自然人或非营利性公司。
越南。越南在电影服务的市场准入中,除“商业存在”外资比例设限外(最高不超过51%),其他未做承诺。同时,越南禁止本国文化场所、放映场所、公共影院及社区流动放映组织同外国服务商进行上述合作,目的为防止外国放映商借由合作瓜分本土市场票房。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其他成员,越南允许在境内从事电影服务的合资企业控股,刺激外资注入,勃兴本土电影产业。
有限开放成员
电影服务贸易中,除上述成员外,其他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项下均对四种服务方式进行了限制,或仅开放电影发行服务,或仅对制作、发行和放映中某两个领域承诺开放。从“开放范围”的角度讲,这些成员为“有限开放成员”,共13个。其中,开放两个领域的成员为“开放范围较高的成员”,其他为“开放范围较低的成员”。
1.开放范围较高的成员
这些成员包括以色列、肯尼亚、韩国、墨西哥、阿曼、泰国及汤加。
以色列。以色列在电影制作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对“跨境提供”未做承诺。同时,在国民待遇项下,仅对以色列参与投资制作的影片(投资比例在25%以上)给予国民待遇,其他方面没有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对外国电影发行商的资本结构未做任何限制。
肯尼亚。肯尼亚在电影制作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对“商业存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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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未做承诺。在放映领域,肯尼亚同日本相同,均以“技术不可行”为由,对“跨境提供”方式未做承诺。
韩国。韩国在电影的制作和发行领域,除“自然人存在”限于水平承诺之外,其他未做限制。实际上,韩国是少有的在电影服务贸易领域开放较高,但却较少受到好莱坞电影“文化侵袭”的发达国家之一,除其电影自身同本国文化的契合度较高之外,韩国的“放映限额”政策亦是保障本土电影在票房份额上占有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入世之初,韩国影艺人士坚决反对入世后开放电影放映市场,为此多数男性艺人理成光头示威游行向政府施压,史称“光头运动”,这也是韩国迄今没有在电影放映领域做出承诺的主要原因。
墨西哥。墨西哥在电影制作的市场准入中,要求“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在国民待遇项下,要求“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的外国人,按一比一的比例聘请本土制作人,即进行电影制作服务的每一个外国人均需雇佣一个墨西哥人。在电影放映服务的市场准入中,墨西哥不但限制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同时要求提供网络服务、增值服务、预订服务及私人网络设备的租赁和出售服务需取得许可证。在国民待遇项下,墨西哥列明了电影备案的核查机构(墨西哥电影实验室)。
泰国。泰国在电影制作和发行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外资持股比例(40%)和外国股东数量(40%)进行了双重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对“商业存在”中外资股权进行限制是很多成员的通行做法,但对股东人数施加限制并不多见,所有承诺成员中,仅有泰国有此规定。
2.开放范围较低的成员
这些成员包括佛得角共和国、中国、
印度、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其具体承诺的典型特征是开放范围仅限电影服务的某一个领域,其中,除中国针对影院服务做出开放承诺外,其他成员全部在电影发行服务。
佛得角。佛得角仅开放了电影发行服务,相关服务方式的限制与汤加相同。不同的是,佛得角为欧盟的《最惠国豁免清单》中所提列的“有可能产生文化合作的国家”。
中国。所有承诺成员中,仅有中国和阿曼在影院服务方面做出了开放承诺。其中,除对“商业存在”设定了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外,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项下均未设限。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在对影院服务做出承诺的同时基于GATS第18条做出了电影“放映配额”的额外承诺,中国亦是所有承诺的成员中,唯一一个做出“额外承诺”的国家。中国规定,自入世时起,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仅用于影院放映的电影20部,后增至34部(后14部必须为高清格式)。34部的“配额”限制仅适用于影院放映,而对其他播放形式,则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不再限制。
印度。印度在电影发行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对“商业存在”进行了限制。前者,只有注册地在印度的公司办事处才有准入发行市场的资格,并且每年仅限100个名额;后者,印度政府要求外国发行商只有发行那些获奖影片或参展影片或获得知名电影杂志好评的影片才能享有国民待遇。近年来,印度电影产业发展迅速,产量已经超过好莱坞,位居世界之冠。然而,印度电影业的盈利渠道并不像好莱坞那样多元,其成本回收主要依赖影片的发行,即通过发行影片至院线,通过院线的票房回收成本,这也是为何印度仅仅针对电影发行服务做出开放承诺的主要原因。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在电影发行的市场准入中,要求“商业存在”只有在本地注册且外资持股不得超过30%的合资公司方可准入市场。就持股比例而言,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成员仅限制在控股临界值,即不超过49%,甚至有成员允许外资控股,如阿曼(不超过51%),马来西亚的限制程度较高。同时,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项下,对“跨境提供”未做承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发行团队在母国为马来西亚提供电影的发行服务。
沙特阿拉伯。沙特在电影发行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对“商业存在”未做承诺,其他方面没有限制。沙特的上述承诺体现出其鼓励本国发行商与外国发行团队的合作,力求拓宽影片发行渠道的意图,同时,沙特严格限制外国发行商入境以法人的形式提供发行服务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本国电影发行商的利益。
总体而言,国际电影贸易的国内管制突出表现在:管制的重心已由货物层面向服务层面偏转,以更好适应规则的发展;管制的内容集中在国民待遇项下,多以“商业存在”方式呈现,以更好地适应产业自身特性,平衡文化交流与保障文化多样;管制的方向将围绕“服务补贴”的差别给予而设置,以更好地利用规则,减小贸易摩擦。
[基金项目]吉林省“十三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WTO体制下国际电影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应对”(JJ-KH20170637SK);长春理工大学青年基金项目“WTO体制下中国电影贸易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000906)。
(本文作者系法学博士,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与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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