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约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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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约谈制度
为规范出现重大隐患及发生人身或责任事故后的职工安全教育,及时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杜绝出现同类隐患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范畴
1、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2、出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中的任一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
3、发生二级以上严重“三违”或一个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3人次以上一般“三违”的;
4、同类一般隐患反复出现的; 5、安全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二、约谈对象
发生隐患、事故、“三违”的责任人。 三、参加约谈人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一项第一、二条情形的,安全科邀请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分管业务副总及业务对口科室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所在支部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参加。
(二)、出现本制度第一项第三、四条情形的,安全科邀请安全副总,对口业务科室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所在支部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参加。
(三)、出现本制度第一项第五条情形的,安全科决定参加约谈人员。
(四)、出现特别严重情形的安全科还必须邀请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谈。
四、约谈内容
1、分析重大隐患、事故、“三违”产生的根源。 2、与被约谈人进行思想交流。
3、对被约谈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思想教育。 五、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六、其它事项
1、进行约谈要体现严肃性、时效性。
2、安全科要详细做好约谈记录并实行归档管理。
3、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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