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五条 私⼈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私⼈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私有财产不仅包括上⼀条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财产权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储蓄
这⾥的储蓄主要是指⽇常⽣活中所讲的存款储蓄,即指公民个⼈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的货币存⼈银⾏、信⽤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信⽤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机构保证⽀付利息和归还本⾦的⼀种信⽤⾏为。按存款期限分,储蓄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之分;按存款机构,储蓄⼀般分为银⾏储蓄、信⽤社储蓄和邮政储蓄。储蓄不论是对个⼈还是对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个⼈来说,储蓄存款作为⼀种⾦融资产,是私⼈财富的⼀种存在形式。个⼈将货币存放到银⾏,⼀⽅⾯可以保障现⾦的安全;另⼀⽅⾯通过银⾏⽀付利息和归还本⾦,可以增加财富,改善⽣活。通过储蓄⾏为,也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活习惯。对国家⽽⾔,储蓄是国民收⼊扣除最终消费的剩余,是投资活动所需资本赖以形成的源泉,是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有70%依靠银⾏信贷,⽽银⾏信贷资⾦来源中,居民储蓄存款居第⼀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居民的储蓄存款⽀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通过储蓄,国家可以保持适当的货币流通量,从⽽维持市场供求平衡、物价稳定,⼈民⽣活⽔平及社会的安定。
据中国⼈民银⾏2006年12⽉公布的数据显⽰,截⾄2006年10⽉末,⼈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5.8万亿元。由此,可见储蓄已经成为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保护私有合法财产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储蓄受法律保护。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合法的储蓄才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储蓄,⼀是存款的来源合法,⼆是存款的机构是依法批准可以从事储蓄业务的机构。 (⼆)投资
投资是指将现有的资⾦或者可⽤于消费的价值投⼊到未来可以获取更⼤价值的经济活动。投资活动主体与范畴⾮常⼴泛,这⾥是指私⼈投资,主要的⽅式通过购买股票、基⾦、债券、期货以获取更⾼的资本收益,也包括将资⾦投⼊到企业中以扩⼤再⽣产或者获得资产收益等⾏为。对国家⽽⾔,投资活动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基本因素,投资使得⽣产得以在扩⼤了的规模上进⾏,成为经济不断持续增长的推动⼒。对私⼈⽽⾔,投资是个⼈财富增长的重要⼿段。因此,依法保护合法的投资及其收益是保护私⼈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励、⽀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强调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投资⾏为以及以此获得投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在⾃然⼈死亡后,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承受死者遗留财产(遗产)的权利。继承遗产也是私⼈获得财富的重要⼿段之⼀,尤其是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个⼈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个⼈对其合法的财产可以依法⾃由地⽀配,当然有权决定⾃⼰死后财产的归属,这是私⼈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之⼀。宪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本条依据宪法做了同样的规定。需要进⼀步说明的是,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然⼈。继承权发⽣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有:(1)基于婚姻关系⽽相互取得配偶财产的继承权。(2)基于⾎缘关系⽽取得继承权,即⼦⼥、⽗母、祖⽗母、外祖⽗母、兄弟姐妹基于⾎缘关系⽽取得继承权。(3)基于扶养关系⽽在养⼦⼥与养⽗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与继⽗母之间取得的继承权。⾃然⼈在⽣前可以依法⾃由⽀配⾃⼰所有的财产,其中就包括了通过遗嘱的⽅式来决定⾃⼰死后财产的归属。根据继承法第⼆条的规定,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3)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本法的规定,私⼈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私⼈所有的⼀切合法的不动产、动产以及⾦钱、投资收益等都可以作为遗产。
除了上述的规定,本条还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依照专利法保护私⼈的专利权,依照著作权法保护私⼈的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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