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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交通类行政诉讼起诉状.docx

2020-08-09 来源:乌哈旅游


最新整理交通类行政诉讼起诉状

交通类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 告: 龙XX,男,汉族,住XXXXXXXX市XXXXXXXX区五福南路xxxx号1单元70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 告:XXXXXXXXXXXXXX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文XX 大队长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街60号,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广公交(直一)公交决字[20xx]第5116012900074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7日,因原告的儿子龙金伟(男,汉族,20岁,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休探亲假从部队回到老家XXXXXXXX区城南住处,20xx年2月9日,儿子龙金伟向父亲龙XX请示,称自己在部队汽车连队服役,已取得汽车 驾驶证,因在

家无事,想用父亲的长安面包车练练车辆驾驶技术,龙XX称怕年青人不稳当,自己要坐驾驶室亲自指挥一下,于是先由原告载着其儿子到了XXXXXXXX枣山镇境内的宽阔大路上,将长安面包车交由儿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置指挥,原告给儿子讲解了车的性能后,儿子便开行上路了,车辆刚开出100多米,便被被告工作人员拦截,原告向其说明情况后,被告工作人员不但对原告及其儿子进行了阻止和训诫,还将原告驾驶证扣留后,叫原告去被告单位接受处理。在原告得到处理决定书后才知道,被告对原告及其儿子分别各罚款1000元,原告当即提出申辩,称'被告纯属以罚款为目的,我和我儿子因此事就要罚款2000元,这简直是被告在抢钱,我儿子也是有正规驾驶证的,他也是中国公民,也是部队的正式驾驶员,凭什么他就不能开地方车辆,难道部队的车辆全部都不是地方生产的了, 或者说地方车辆比部队车辆还难开?';

再看看部队驾驶证转到地方后,仅仅是档案资料转移一下就可换成地方驾照了,对于驾驶小汽车的C1照来说,并不需要再考试。再说,无论是部队车辆还是地方车辆都是行驶在中国道路上,没任何区别。

尽管如此,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咨询,因考虑到儿子在部队的前途,原告为儿子缴纳了对他处罚的1000元罚款,对处罚自己的1000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至今未缴纳。

对于本次处罚决定,被告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3款之规定,而原告的行为并不适用该法条,因原告及其儿子均有驾驶证,不存在原告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显然是被告没有查清事实而乱作为。

原告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告夫妇没有固定工作,以打工为生,家庭中两个年迈的父母因体弱多病,下有未成年学生,全家还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原告儿子送部队服役,

儿子在部队义务奉献,原告当上了军属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却没想到遭到被告的错误处罚,且拒不纠正。

综上所述,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在事实调查中没有出示警察工作证,且不是两名警察共同执法,执法程序违法,在处罚上已经进行了当场教育和训诫,又重复进行纯粹的行政罚款处理,且罚款数额相当的大,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在处罚前举行听证,而被告完全忽视原告的家庭和个人感受,同时因此事严重影响到儿子在部队的工作和学习,被告剥脱了原告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导致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当然无效,被告也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敬请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XXXXXX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龙XX

20xx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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