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分团委学生干部管理处罚条例
魏文鑫
为了加强我系分团委学生干部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使之更好的体现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的宗旨,加大对分团委系统的工作力度,特制定我系分团委学生干部管理处罚条例如下:
第一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为分团委组织全体成员。
第二条:对违纪干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例会点名批评。
(2)写出书面检讨,当众自我批评。
(3)组织内部记过。
(4)组织内部考查。
(5)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三条:有早退、迟到、旷会及在值班期间无故缺勤者,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无故迟到一次者,在下次例会时,由秘书部部长点名批评。
(按次记)无故旷会一次,迟到或早退两次及值班期间无故缺勤一次者,须作出书面
检讨上交秘书部部长,若旷会或无故缺勤两次者,须写出书面检讨并当众检讨。
(按周记)对于无故旷会两次以上五次以下(含五次)或无故缺勤两次以上五次以下(含五次)组织内部记过一次,取消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
(按月记)对于无故旷会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七次以下(含七次)者取消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停职检讨,作组织内部考查处理。
(按学期记)对于无故缺勤或旷会累计达到七次以上(不含七次)者,取消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四条:会议及活动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分团委书记批准签字后上交秘书部部长,方可生效,无书面形式者不予批准,做旷会论;如果在秘书部部长点名时代请假,不予批准,做旷会论;值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周组织值班负责人请假,予以批准后才可生效。
第五条:对于开会或值班时穿拖鞋或背心者,一次作早退论,两次作旷会论,处罚如上面第三条。
第六条:对于分团委各成员不尊重者,写出书面检讨,并当众检讨,当面致以歉意,情节严重的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不履行自己职责者作组织内部考查,停职检讨,情节严重者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赌博、观看淫秽物品、宣传不良思想者,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威吓他人者,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十条:对补考一科(含非专业)以上(含一科)者,取消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作组织内部考查处理;考试作弊及补考两科(含非专业)以上(含两科)者,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旷课的学生,按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学籍预警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者,给予例会点名批评;
(二) 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者,给予写出书面检讨,当众自我批评;
(三) 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者,给予组织内部记过;
(四)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含80学时)以上者,给予组织内部考查;
(五)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0学时(含100学时)以上者,给予上交上级组织处理。
经济管理系分团委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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