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学年评优制度的奖优导向功能,实现学生学年评优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以《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全文见《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下简称《办法》)为根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年评优坚持自主自愿和严格考核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申报者意愿,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报评优奖项,如实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学年评优申报项目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资格。
申请评优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逾期提交或者其他违反程序提交的,不予认定或视为放弃评优资格。为确保公平,学生获评定某一等级的奖项后,不再参与下一等级的评选。
第三条 证明材料是评优的重要依据,以落款日期为准。参评学生必须提供充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因材料不充分、失实或者无效导致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核实的,按照学校评优办法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年级评优分专业进行,并通过民主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分别成立各专业评优小组。
辅导员老师任组长,级长和团总支书分别担任各自专业副组长,负责评优组织协调工作。各专业评优小组成员年级学生代表2人,班级干部每班2人,学生代表每班2人、党支部成员1人,具体成员由各班自行推荐。
评优小组成员应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保证程序正当。
第五条 根据学校评优《办法》关于各等级评优名额分配之规定,本年度测评优秀学生标兵奖(占年级总人数2%)(一等奖学金)4人,按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其中法学(普通法学)专业3人,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1人。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二等奖学金)(占年级总人数10%)共20人,按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其中法学(普通法学)专业14人,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6人。
单项积极分子奖26人(占年级总人数13%)(包括学习积极份子、社会工作积极份子、文体活动积极份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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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人数比例,其中法学(普通法学)专业18人,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8人。
二、三等奖各单项的名额按以下公式分配:
单项名额=该等级名额×该单项参评人数/该等级参评人数
评优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取附加分名次排得较前者根据专业名额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者须符合《办法》所规定申报奖项的各种条件,申报评优的同学需认真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核对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只有符合申报标准的同学才能申报对应的奖学金,不符合条件的不参与评比。
第七条 当符合该项先进个人条件的申报者多于《办法》所规定的名额时,采取计分形式,计分项目和标准见《附加分计分表》,按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得分相同且细则无特殊说明的由年级、专业评优小组根据综合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决定。
第八条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中奖项设置规定,学年评优综合考核的项目包括学业成绩类和附加分类,附加分类包括德育、学习科研、文娱、社团、体育、工作、实践内容。 第九条
优秀学生标兵计分公式:总分=成绩*90%+附加分*10%。 优秀学生计分公式:总分=成绩*80%+附加分*20%。 优秀学生干部计分公式:总分=成绩*70%+附加分*30%。
其中,成绩以每年绩点计算,如2.0计为70分、3.0计为80分、4.0计为90分,以此类推。 第十条
各单项积极分子评比标准 (一)学习积极分子计分公式: 总分=成绩*80%+附加分*20%。 (二)其他单项积极分子几分公式
总分=成绩*50%+专项*40%+其他附加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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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计分类别与项目 德育 德育基本分为50分,德育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下限为0分。 一、加分类 1、党校学员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加1分; 2、见义勇为(视情况加1-10分,需获表彰); 3、公益性活动,如献血等每次加1分(需有献血证),献成分血每次加2分;超过3分按3分计;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加3分。 4、获得校年度星级宿舍的成员,五星级加2分,四星级加1.5分,三星级加1分;多次获评的以最高分者计。 5、班级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先进集体(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每人分别加2、4、6分(不能重复加分,以最高者计)。 6、全勤每学期加1分,两个学期加2分(旷课1次,请假4次以上的不算全勤,以纪律记录为准)。 7、任何带有奖助学金性质的奖项,都不在综合测评加分范围。包括励志奖学金、自强之星,“学习优秀学生”等。 二、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1、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年级公开批评者扣10分,受院级公开批评者扣16分,受校以上公开批评者扣20分。违反本项规定的同学不能申报一、二等奖学金。 2、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不能参加年度评优。 3、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每次减5分。 4、在考勤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和有舞弊行为者,每次减20分。 5、旷课一次减3分、迟到或早退一次减1分。 学习 科研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学术论文并获鉴定有效的,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6分、8分、10分,大专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照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学术论文为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7分。多人合作的按学生人数平均计分。 3 2、申报科研立项项目获得院级通过的队伍各成员加1分,校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4分。顺利结题的院级科研立项项目的队伍各成员加2分,校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计算。上述科研项目获“优秀科研作者”的再加1分。 3、“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高等院校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及其他全国性学术竞赛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8、6、4分。 4、所有资格类证书考核,如四六级考试、普通话考试等不予加分。 体育 分 1、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获院级第一名加4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第四、五、六名加1分;校级第一名加6分,第二加5分、第三名加4分,第四至第八名加2分;省级、国家计按校级的1.5、2倍计分,破纪录者再加5分.,只取最高一项进行加分. 2、凡参加校运动会,每个项目加1分,参加院运会每个项目加0.5分,加分最高限额为2分。 3、“阳光体育节系列活动”班级评比,获第一、二、三名的班级,成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多个项目奖项的,取最高名次者计;四院杯篮球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队员加5分(男女队员各十二人),以上项目可重复加分。 文娱 1、文艺演出(非所在部门职责工作),按照院系级、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每场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6分和7分。不同表演节目演出多场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次。同一表演节目演出多场,只按最高级别场次加分。(领取报酬类和实习汇报晚会不加分)。 2、在文艺竞赛中(如歌手比赛,主持人大赛),获得名次的演出者,(奖项设置一等奖到三等奖)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如优秀歌手)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奖项设置第一名到第五名)校级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第四名2分,第五名或表扬奖1分。省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倍算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算。院系的获奖者按照校级的50%计算。但同一表演节目仅能算最高分。 4
工作 一、任职加分 (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按级别计分。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经所在组织及辅导员审定,兼职工作折半计分且不超过两项。 (二)加分类别 1、报纸和报刊的主编、副主编,校级的加4分,院级的加2分;责任编辑、执行编辑,校级的加3分,院级的加1分。《华南师大报》、《师大青年》、《饮食天地》、《学生工作》工作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加2分。 2、担任院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校青协干事、副部加2分,部长委员、部长加4分。 3、年级团总支、级长、级学委、班长及班团支书加5分,党支部委员、其他级委级、学委加4分,其他班委加3分。 4、学生干部任职满一个学期但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一半计算。任何有报酬的职位,如义务学生助理、兼职等,皆不算在加分范围。 二、奖励加分 1、担任学生干部表现突出,获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包括优秀班长)的,分别计2、4、8、10计分,获干部标兵的按高一级别的优秀学生干部计分,获积极分子按相同级别的一半计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奖项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2、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所领导的集体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奖励且个人未获优秀干部称号的,按相应级别的优秀干部计分。(获优秀班集体称号班长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班、团委减半;获优秀团支部称号团支书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班、团委减半),不能重复加分,即班级获得多项奖励,但只能选一项最高分为本人加分。 社团 1、社团组织负责人(会长)加5分,副会长、部长加4分、副部长、干事加2分。 2、个人获得“社团优秀干部”、“社团积极分子”称号的,校级分别加3、2分,院级分别加2、1分。 5
实践 1、调查报告、论文、各类学术文章获校级奖项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4分、3分、2分;优秀奖加1分;省级、国家级按其2、3倍算。 2、院假期论文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加3、2、1分。 3、参加校园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部门职务活动除外),每次加一分,最高限额为3分。 4、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获奖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按照2、4、6、8、10计分(分数可叠加)。
第十二条 附则
1、细则中所指的获奖级别以证书上加盖的公章级别为标准。
2、细则中所指的获奖项目是指年度评优、大型活动、比赛项目等院级以上的获奖。凡属于月度或常规项目进行的评比,不纳入加分范围。 3、本年度评优时间限于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2日范围。
4、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评优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公平、民主集中原则,予以解释说明。
法学院2010级评优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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