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合作社向着健康、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凡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2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盈利返还、合作社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重大事宜,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交理事会执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如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罢免理事长等,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可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以决定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是本合作社最高权力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办事或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一、财务工作由理事长主管,分管的副理事长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合法收入,均应纳入账内核算,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
三、各种收据、银行支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四、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501—2000元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财务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实行凭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杜绝贪占、挪用。
七、库存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超限额存放的备用金发生被盗等安全问题由财会人员负责。
八、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管、检查。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年度向成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
十、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有专室办公,会计资料有专柜存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全面、安全。
服 务 总 旨
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 互相合作 盈余返还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实现双赢 提高成员收入 促进农民专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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