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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2023-08-31 来源:乌哈旅游
Journal ofUESTC(Social Sciences Edition)Aug.2014,Vo1.16,No.4 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口吕 情 [郑州大学 郑州450001] 【摘要】对城市流动商贩要建立分类规制制度。偶尔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应作为一般的民事 主体,享有承担交易中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持续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要纳入商法规制,可 以享有营业权、商业秘密权等商事权利。但基于城市流动商贩的小规模经营,应豁免其进行商事登记、 设立商事账簿。如果流动商贩自愿进行登记,其可以在一般商事权利之外享有经过登记才能享有的特有 权利如商号权、商誉权。 【关键词】流动商贩;商主体;登记;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05(2014)04.0108—05 在城市流动商贩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 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 现实情况下,我国立法对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仍然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未经 未予明晰,致使城市流动商贩的管理难以理顺,频 登记就属于非法经营,其后果就是应予取缔。国务 频引发暴力执法、抗法事件甚至群体性事件。在学 院2003年出台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规 界,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对于城市流动商贩的存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废、规制和管理问题都有涉猎,但如何使城市流动 从事无照经营。 商贩纳入常规的社会管理渠道或者成为正常的社会 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在于没有经过 现象,本质、核心的问题还是要妥当定位城市流动 商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根据我国立法规定, 商贩的法律主体地位,而这正是商法的主体法问题。 城市流动商贩由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登记不了, 因此,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定位便成为解决其 比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就规定,个 他问题的前提。基于此,本文从城市流动商贩的商 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而第l0条规定, 法规制需求、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城市流动商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贩的商法规制提出立法建议。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固定 的一处。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经营特点是本小利 一、城市流动商贩规制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薄,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等带来的各项税费较 多,即便立法允许城市流动商贩进行商事登记,因 城市流动商贩一般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在 为登记成本过高,流动摊贩宁愿选择非法经营也不 城市中从事简单商品交易的小规模经营者。近年来 愿选择登记而取得执照。 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膨胀,大量城市中的无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中对流 下岗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走街串巷从事着仅能 动商贩也主要采用禁止、取缔的管理办法,如《北 维持生计的小生意。他们未履行商事登记,没有取 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城 得营业执照,不缴纳任何税费,被称为“无证商贩”, 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而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商事立法规定,自然人要从事 中都明确禁止流动商贩在城区的经营活动。禁止城 商事经营活动必须先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1 市流动商贩的存在,可能源于流动商贩给社会带来 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就规定,有 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比如污染城市环境、侵占公 c收稿日期】2014—05—28 [基金项目]2O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立法研究”(13BFX097):2013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创业法律环 境研究”(132400410549). [作者简介】 吕懵(1983一)女,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研究生. Journal of UESTC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ug.20 14,V0l。l 6,No.4 共道路、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等,然而城市流动商贩 大多具有谋生的性质,他们没有资金、没有技术, 从事简单的日常生活用品买卖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 本方式,基于硬性需求往往是这边刚刚查处,那边 就“春风吹又生”,带来了种种监管上的进退两难。 城市大街小巷中城管和流动摊贩的“猫鼠游戏”,已 经成为近年来饱受诟病的社会现象。然而堵不住就 要疏,立法往往是一种利益权衡【1]。城市流动商贩 对于弥补市场不足也必不可少,纽约、巴黎等大城 市也都存在着跳蚤市场、周末市场等为小商贩提供 笔者认为,城市流动商贩法律规制路径的设计 在理论上需要探讨三个问题:第一,城市流动商贩 的经营活动如果应该合法化,合法化的正当性或者 说理论基础是什么?第二,城市流动商贩经营活动 合法化的路径是什么?是否要纳入商法规制?第 三,如果商法要规制城市流动商贩,如何规制?对 于第一个问题,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应该合法 化不仅是社会弱势群体谋生的一种现实需求,也是 自然人享有经营权的理论推导结论。针对城管执法 引发的冲突和对抗事件,有学者认为,矛盾的直接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机会的形式。因此,流动商贩并 不是可以一禁了之,承认城市流动商贩的合法地位, 对于城市发展和弱势群体自身的生存都具有必要 性。如何规制流动商贩的弊端是一个重要问题,但 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特殊规制才能兴利除弊。 二、城市流动商贩商法规制路径的理论 探讨 虽然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城市流动商贩的存在 不能因噎废食,但对于如何规制城市流动商贩,观 点并不一致。一些学者认为城市流动商贩应该纳入 商主体范畴。所谓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 事行为,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的 要素是:(1)商事主体是从事商事行为的人。商事 行为是经营性的职业行为,因此,从事商事行为的 人具有商事经营的职业性。偶然从事买卖的人不是 商事主体。(2)商事主体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 行为,即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经营性。(3)商事主体 是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亦即商事主 体是受商法规范的人【2】。但如果将流动商贩纳入商 主体范畴,如何纳入认识也不一致,有学者指出, 那些经常性的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如摆摊设点甚 至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等与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独资 企业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可以制定专门的《个 体经营法》加以规范L3J。有学者认为,由于个体工 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成本偏高,会使许多打 算从事小规模经营的自然人望而却步,流动小商贩 可以作为无名商主体,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 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并列受到商法总则的调整[41。 也有学者反对流动商贩纳入商主体,认为小商贩并 不能算作现代意义上的商主体,将流动商贩纳入商 主体会破坏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相比较的独立性,这 些学者认为将流动商贩纳入商法规制范畴,有违流 动商贩存在的初衷,不利于发挥流动商贩交易灵活 等优势,其交易应按照一般民事活动进行规制【5]。 原因是非人本主义的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城管素 质良莠不齐,处理摊贩现象执法粗暴,手段单一【6J。 然而,冲突的实质原因却是我国不承认流动商贩的 合法存在。城市流动商贩经营活动应该合法化,源 于自然人都应该享有营业权。营业权是自然人可自 主地选择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活动而不受到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任何主体不当 干预的权利[7]。我国已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公约》,其中公约明确规定“人人应有机会 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因此, 营业权是一种人权,自然人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 这应该是得到一国立法所确认的。对于第二个问题, 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之后,纳入商法规制还是民法 规制,对于城市流动商贩可能有着不同的意义。商 法规制流动商贩,将流动商贩作为商事主体之一, 其就可以享有商法上的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 权等商事权利,但同时要承担商事主体的特有义务 如建立商事帐薄、依法缴纳税费等;民法规制流动 商贩,则流动商贩只需要按照合同法享有交易中的 权利义务即可。因此,对于流动商贩来说,纳入商 法规制有利也有弊(成为商事主体的成本),是否将 流动商贩纳入商法规制、作为商事主体规制,要考 察流动商贩自己的需求和城市管理、交易秩序维护 等社会公共目标。其实,可以对流动商贩建立分类 规制制度,依据其从事贩卖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 营业性,而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商主体规制。对于第 三个问题,如果将流动商贩纳入商法规制,目前我 国的商事立法还是远远不完善的。商法需要对流动 商贩的主体资格制度、登记制度、商事权利义务等 进行详细规定,我国2011年通过的《个体工商户条 例》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规定。这为流动商贩的合法存在留下了余地。但如 何设计流动商贩的法律主体地位,却需要我国以基 本法的形式进行规定。而且,流动商贩纳入个体工 商户条例规制,对其来说,运营成本过高,并不合 ll0 Journa1 of UESTC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ug.2014,Vo1.16,No.4 适,即便将流动商贩纳入商法规制,也需要对其设 计专门的法律制度。 三、城市流动商贩商法规制路径的比较 考察 对于我国的城市流动商贩,在国外立法中及理 论界通常使用“小商人”一词来概括。哪种商人属 于小商人,各国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一般是依据 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纳税义务等来确定。 各国立法对于小商人的法律地位均有明确的规定。 如1986年《德国商法典》依据营业的规模,将商人 分为完全商人and,商人。《德国商法典》第4条的规 定、《德国商法典》中有关商号、商事薄记的规定以 及一些比较严格的商法规范,均不适用于小商人。 1998年《德国商法典》修改后,取消了小商人的概 念,但对小规模经营者仍然适用特殊规定,《德国商 法典》第2条规定,小规模经营者可以自愿在商事登 记薄中进行登记,以取得商人资格。这意味着小规 模经营者选择登记的便成为商人,适用商法规范, 小规模经营者选择不登记的,就不适用商法,小规 模经营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由其自己自由决定。日 本理论界依据《日本商法典》的规定,将商人分为 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日本商法典》第8 条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事账薄的规 定,不适用于小商人。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 也规定,以下商主体无需登记:(1)沿门沿路叫卖 者;(2)于市场外临时性设摊营业者;(3)白任操 作或虽雇用员工而仍由自己操作的家庭农、林、渔、 牧业者;(4)自任操作或虽雇用员工而仍由自己操 作的家庭手工业者;(5)符合主管机关所定的其他 小规模营业标准的。 不少国家在实践中对自然人从事小规模营业采 取支持的态度,不仅允许流动小商贩从事经营活动, 还尽可能为他们提供低成本的从业环境。如法国巴 黎的“早市”就由来己久,小商贩在早市上拥有固 定摊位及专门的营业执照,小商贩经营证照的办理 程序公开透明,即便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小 商贩,只要摆摊设点不影响交通,因为法国没有城 管部门,警察也只是采取教育、劝阻的 诫“下 不为例”,甚至睁只眼闭只眼 j。从以上做法可以看 出,如何界定和规N4,商人,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标 准和对策不尽相同,但共性的一点是这些国家和地 区都对小商人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并进行特 殊的制度设计,其立法出发点在于保护小规模经营 者这一弱势群体,同时允许他们不必适用商法中的 一些严格规定,以适应其经营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这些对小商人规制的“特殊”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四、我国城市流动商贩商法规制的方案 设想 (一)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主体地位 “在传统的商法中,要成为商人一般要求满足 营利性和营业性两个标准。”[9]实施营利性营业活动 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实质标准。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 活动无疑具有营利性的特征,但是否具有营业性? 如何判断营业性,主要有以下条件:(1)要求营业 活动具备独立性;(2)营业活动应具有有偿性;(3) 营业活动系长期的,或者说其活动原则上指向不确 定的大量行为;(4)营业活动须对外显示等【l…。许 多学者反对流动商贩成为商主体就是因为一些商贩 的经营具有随意性,所谓“想干就干,不想干就撤”, 一些进城务工人员更是一会沿街贩卖、一会回家务 农,处于半农半商的状态。但也有不少流动商贩把 这种经营作为谋生的唯一或者重要手段,尽管有时 卖菜、有时卖水果、有时卖小吃,但是无论如何都 是在贩卖日常生活用品的范畴,其经营范围具有相 对的确定性,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对于自然人偶 然实施的商品交易活动,我国法律本来就不禁止, 将其纳入民事主体交易的规范范畴即可;对于连续 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的流动商贩,不管是 否承认,他们其实就是在实施商行为,完全具备商 事主体实质标准,可以成为商事主体。 登记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形式标准和程序要 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商业活动都要进行工商登记,履行登记是具备 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化标准。但登记的作用主要是向 社会公开和展示商事主体的经营信用、能力和责任, 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信息和资料。登记作为 一种程序要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j。但小商 贩从事的是面对面的原始交易,经营能力是公开的, 不需要专门建立公示制度,消费者也不会因为买一 斤水果而去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出卖人的经营信用基 础。基于商事登记制度设计的初衷,小商贩免予商 事登记,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不会涉及到交涉力和 信息占有不均衡的问题,小商贩进行商事登记没有 必要性。在实践中登记相对于从事流动商贩的小规 模经营来说,费时费力,一般来说许多商贩并不愿 意履行登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流动商贩要建立 登记豁免制度。我国吉林省工商局2013年7月出台的 《关于支持全民创业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第 Jouma1 of UESTC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ug.20 1 4,Vr01.1 6,No.4 l0条就规定,对城市早、夜市临时商贩和农村流动 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当然豁免登记,是因为大部 分流动商贩不愿意登记,为兼顾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不登记的商事主体应进行备案,记载其基本身份信 息,不愿意登记的流动商贩,可以要求其在住所地 工商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有流动商贩愿意登记 注册的,也应该允许其以小商人身份登记。 (二)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模式 如果允许连续经营的流动商贩不经登记而成为 商主体,那么其是何种商主体?目前我国的商个人 息,也可以享有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是流动商 贩享有的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禁止他人披露、刺探 的权利。另外,流动商贩还特别享有免除缴纳营业 税费义务、免除商事登记义务、免除设置商事账簿 义务的权利。 如前述,流动商贩与其小规模经营相适应,应 该豁免登记,但有的商贩如果因稳定的长期从事同 一经营事业,期望在恰当时候扩大规模,也应允许 其成为登记的小商贩。为此还要改造我国的商事登 记制度,允许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在其住 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 业。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生产经营条件等,显然流动商贩是达不到这些条 件的。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 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 不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且“个体户、独资企业 营业后仍面临诸多运营成本。名目繁多的登记、验 照规定,不履行这些繁琐的登记、验照程序,将受 到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二者 还要负担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增值税、营业税、 印花税、所得税等种种税费。”【4J我国《个体工商户 条例》就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这些运营成本也是流 动商贩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难以负担的。从各国立法 看,都在控制小商人的经营费用,降低其作为商主 体应承担的义务,以保障其经营行为的维持。因此, 我国立法应对流动商贩专门立法,规定无固定经营 场所的流动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商事 登记、不设立商事账簿。 (三)城市流动商贩在商法中的权利义务 偶尔从事小商品经营的流动商贩不能成为商事 主体,只能享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持续性从事 小商品经营的流动商贩,在实质上已经属于商事主 体,其可以享有其他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事权利,主 要有营业权、商业秘密权等。我国一般用“经营权” 来概括营业权,即商事主体为了追求经营利润,从 事相关商事经营的权利。当然特殊领域的营业权要 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特定领域营业 设定的准入条件和审批制度,除此外,流动商贩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营业权,在不与行政管理法 规相冲突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品种、营 业时间、营业地点等相关事项。从事商事经营的流 动商贩对于自己经营过程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商事登记。同为商事主体, 登记和未登记的流动商贩在权利义务上应有不同。 经过登记的流动商贩除享有上述商事权利外,还可 以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商号权。商号权是商业主 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 权,其主要内容是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 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 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商 号权具有排他性,因此流动商贩只有登记才能取得 商号权,在同一登记范围内禁止他人再使用同样的 商号。商事登记的作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 和确定商事主体经营资格,其关键还在于向社会公 开和展示商事主体的信息和资料,公示才能产生排 他效力。第二,商誉权。商誉是指社会公众基于商 主体的产品、服务以及其他经营因素对商主体在商 业活动中的营业能力所形成的综合评价。商誉权是 指商主体依法对其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不受他人非法 侵害的权利。商誉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他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不正当诋毁和损害行为。良好的 商誉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但商誉的形成以经营 者在市场上能够被区分、识别为前提,只有登记的 商贩才可能经过公示把自己的经营和他人区分开 来,从而享有商誉权。 参考文献 【1】MACEY J R.Public Choice:The Theory of the Firm and the Theory of Market Exchange[J].Comell Law Review, 1988,74(4):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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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Investigate the Commercial Regulation of the City Peddlers LVYi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 1 China) Abstract The city peddler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classiicattion.The street vendors who occasionally engage in business activities should be used as a general civil subject and bear the related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ransaction.The street vendors who continue to engage in business operation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ommercial law regulation,who Can enjoy the irght ofbusiness,trade secret irghts and other commercial rights. But duo to the city peddlers of small scale business.peddlers should be exempted from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nd ahe est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ooks.If the peddlers would like to register voluntarily,they can enjoy special rights,such as he tright of rade tname,the irght of goodwill,in addition to he tgenera1 commercial irghts. Key words peddlers;main business;registration;regulation 编辑张莉 (上接第90页) On the the Yong WU Fu of Jian’an Dynasty YU Zhi-peng (Shan Dong University ofFinance&Economics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 On behalf of the Fu as he tJian’n Dynasaty。Yongwu Fu not only surpassed that of Han Dynasty in quantiy.butt also appeared a new prosperous literal environment influenced by the changes of aesthetic taste and literati feast of entertainment spiirt.Yongwu Fu Of Jin’aan not only increased a lot in number than Yongwu Fu Of Han Dynasty,but also made bold innovation based on he ftormer generation Of Fu.in the artistic creation.artistic spiirt based Fu Jia in the succession to the former generation Of Fu.Besides.the Fu Bi Xing technique w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ature.which made Yongwu Fu Of Jin’an Dyanasty became the link between the Han Dynastyand JinDynasty. Key words Jin’an aliterature;Yongwu Fu;theme;aesthetic taste:art innovation 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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