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主要围绕我市医药、机电(船舶)、化工等优势产业和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在2009年-2013年的5年间,重点引进100名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人才团队,形成引领泰州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链.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分为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类。 创新人才是指我市高科技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专家,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资本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创业人才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领)办企业的主
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须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经历;
(三)年度驻我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征集需求.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年初向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七条 发布对接。每年年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海内外发布引才公告,并组织开展国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实现人才与需求主体的对接.
第八条 报名登记。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材料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国内外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对申请人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
第十条 技术评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初步排序。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组织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专家,就项目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团队组织、财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
审。提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排序。
第十二条 考察了解.组织专家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人选进行考察.与引进人才进行面谈,到创业企业或引进单位实地考查,全面论证引进人才和项目的可行性,根据面谈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十三条 公示审批.将拟资助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确定资助的人才与项目所在地人才办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对创办企业已注册或创新项目已落户并且签订协议的人才兑现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创新人才
1.创新项目经过评审,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
2.创新项目落户企业负责提供所需工作场所和生活住房; 3.技术成果可评估作价出资,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4.创新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创新人才在我市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创业人才
1.创业项目经过评审,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
2.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生活用房,并免除3年租金;
3.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创业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创业人才在我市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
(二)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择优推荐申报,列入省资助项目的,可同时享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资助;
(三)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五)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先推荐申报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市33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六)引进人才符合《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泰发〔2007〕12号)和《泰州市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泰办发〔2009〕63号)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并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市发改委负责项目产业化可行性审核以及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本人在其中的作用,负责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支持。市人事局负责招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关工作,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护照、国籍、学历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市财政局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管理。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资金与考核
第十九条 市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000万元,用于市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资助及相关工作经费,其中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资助由市与项目落户地各承担50%。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区也应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的配套、创业场所和生活场所租金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收缴资助资金,并给予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企业运营、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受资助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向项目所在地人才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对资助项目进展状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市辖区。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 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科技局 泰州市人事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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