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人报 2004-06-12 张安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在总结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结合各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有益的做法而制订的。《规定》的“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规定》更加详尽、具体。主要表现为条款的增多。原《集体合同规定》一共有5章41条,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太强,签订集体合同中遇到的不少问题都无法可依。新颁布的《规定》有8章57条,内容有了很大的扩展,规定更加详尽、完善,规范性、操作性都进一步增强,为今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扩大了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原《集体合同规定》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而《规定》的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三、增加了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原《集体合同规定》只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而《规定》增加了专项集体合同概念并作了明确的解释,即“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四、强调了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特别强调: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明确了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规定》还强调: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具体规定了集体合同内容。如关于劳动报酬,根据《规定》,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六、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更加规范。《规定》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集体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规定》还对协商会议的程序以及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如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如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和实用性。
七、加强了对集体合同的审查。《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要求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的事项、期限、《审查意见书》的内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生效、公布等,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八、进一步明确了对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规定》第7章专门规定了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明确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规定》还明确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山西工人报 作者系省总工会干校副校长、教授 张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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