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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3-10-17 来源:乌哈旅游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

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7.05.28

• 【字 号】沪房地籍[1997]454号 • 【施行日期】1997.05.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 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7]454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局房地产集团公司:

从一九九六年始,本市的直管公房已陆续授权给区、县集团公司经营,其产权也已相应转移,现将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授权后,各集团应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凭证管业。考虑到面广量大,原则上,集团公司可以盘活一块登记一块,登记时,可以将市局向集团的产权转移和集团的产权转让\"二步并一步\"进行操作。

二、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实测,不采用租赁面积。已授权的房屋按实际租赁的部位测量其面积,土地面积按建筑占地方式分摊。无合法手续的增、搭建,已授权经营的,按实际情况测量、登记;未授权的,待产权明确后再登

记。

三、土地的用途以授权经营时的用途确定。盘活时,受让人改变用途的,属于土地应有偿使用范围的,集团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方可转移。

四、 “二步并一步”操作时,应分别按存量房地产转移缴纳二次过户手续费,但只交一次测绘费用和登记费用。产权转移时,房地产的评估仍按市政府199560号文执行。

五、授权经营后,应颁发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转移时,按是否补交出让金的不同情况分别颁发黄色或绿色的权证。

六、各区县局和各登记处应创造条件让企业盘活存量房地产,提供高效、便捷、热情的服务。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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