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7.05.28
• 【字 号】沪房地籍[1997]454号 • 【施行日期】1997.05.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 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7]454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局房地产集团公司:
从一九九六年始,本市的直管公房已陆续授权给区、县集团公司经营,其产权也已相应转移,现将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授权后,各集团应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凭证管业。考虑到面广量大,原则上,集团公司可以盘活一块登记一块,登记时,可以将市局向集团的产权转移和集团的产权转让\"二步并一步\"进行操作。
二、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实测,不采用租赁面积。已授权的房屋按实际租赁的部位测量其面积,土地面积按建筑占地方式分摊。无合法手续的增、搭建,已授权经营的,按实际情况测量、登记;未授权的,待产权明确后再登
记。
三、土地的用途以授权经营时的用途确定。盘活时,受让人改变用途的,属于土地应有偿使用范围的,集团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产权方可转移。
四、 “二步并一步”操作时,应分别按存量房地产转移缴纳二次过户手续费,但只交一次测绘费用和登记费用。产权转移时,房地产的评估仍按市政府199560号文执行。
五、授权经营后,应颁发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转移时,按是否补交出让金的不同情况分别颁发黄色或绿色的权证。
六、各区县局和各登记处应创造条件让企业盘活存量房地产,提供高效、便捷、热情的服务。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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