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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2020-11-16 来源:乌哈旅游
权分置" 完善农村土地 ‘‘I ■■_ ■本刊编辑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 法的意见》。我们要结合上海农村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简称 “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 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 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承包 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 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 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 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我们要坚持尊重农民意 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 的原则,逐渐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一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 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 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 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 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 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 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 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 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 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二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 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 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 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 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 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 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 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 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 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 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 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 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 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 制其流转土地。 三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 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 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 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 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 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 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 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 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 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 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 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 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 地。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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