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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