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的责任是:
1、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的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有哪些
关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有以下这些内容: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租房押金何时退还
租房押金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时间退还。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当天退还押金。一般情形下,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清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如果在退租时,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无偿合同是否有违约责任
无偿合同是有违约责任的。无偿合同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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