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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赔偿怎样确定

2020-10-30 来源:乌哈旅游

交通事故交通费怎样求偿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证收据为准,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卧铺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乘坐飞机,受害人也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受害人的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从外地到交通事故发生地,其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为标准,乘坐轮船的应以三等客舱为标准,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超过标准的,超出部分只能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交通费票据能够符合上述标准的,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为交通费票据是根据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来审核认定的,如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则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与就医人数、时间不符的票据不认定。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费,但是,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的支出是因加害行为引起,处于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应当予以赔偿。在法律依据上,可把交通费归于“等费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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