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身伤害的常规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其他: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增加以下项目: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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