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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贿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么样的?

2023-10-23 来源:乌哈旅游

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根据行贿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决。行贿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并可能没收财产。行贿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严重损失,或具备特定情节,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刑罚将更重。自首、配合侦破或立功等情节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罪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行为人需故意谋取个人利益。

法律分析

个人行贿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行贿的数额已经达到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经济直接造成严重的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50万元以上还没达到100万元的,而且还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这种就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上特定的情节分别是:

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人以上进行行贿的;

2、将自己违法所得的钱用来行贿的;

3、为了能够实施其违法犯罪的活动,直接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并且也严重的危害和侵犯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4、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并且影响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的。

行贿罪属于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经济类犯罪,所以对于行为人而言,是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的,行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目的,需要故意,且谋取个人的利益。

结语

行贿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犯行贿罪的个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而对于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个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个人,或者使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如能自首,有可能减轻处罚。行贿罪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对行为人来说,必须故意谋取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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