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标准是: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57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的重要手段。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重要的财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依法进行保存,并依法接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私自销毁账簿刑事责任有什么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企业注销后账簿是否可以销毁
企业可以对账簿进行销毁,但是如果企业对账簿的销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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