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为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未领取采伐许可证就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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