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还钱的时候怕对方再拿借条或者欠条追债,肯定是会向对方要求拿回借条或者欠条。但是,有些人在拿钱去还的时候,因为对方不肯拿或是自己忘了,虽然事实上已经是还给对方钱了,但是没拿回借条或者欠条,对方完全可以就该凭证起诉还钱。 所谓的借条,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要是欠钱的人将钱物归还给对方后后,就要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因此,已经还钱但没拿回借条或者欠条的,对方要就你还欠钱没还起诉的话,那么你的把柄就给抓到他的手上了。发生这种情况后,应该积极应对诉讼,应尽量收集已经还款的证据,如当时的见证人、录音、录像、汇款单据等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能够证明已经向对方偿还借款,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再次还钱的。 应诉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看看有哪些证据能足以证明实在还了钱,如果还担心输官司,建议就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不管今后是什么情况,在还钱的时候千万要记得索回借条,最好就是当场索要。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那就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另外,从借条打借条到还钱要回条子,一不小心就会踩进坑,建议借款人以后还要注意以下两个个问题: 1、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2、利息要合乎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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