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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的立案标准

2024-02-17 来源:乌哈旅游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一、证券行情表出现停牌的情形

若遇到以下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三)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二、产品回购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溢价回购的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其特点是将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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