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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020-06-27 来源:乌哈旅游

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具体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审查合同手续和形式

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名称、签字或盖章

2、合同条款审查

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3、合同内容审查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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