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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签订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3-02-07 来源:乌哈旅游

签订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需与公司沟通,具体要求因公司而异。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在15天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包括申请、工作交接、保险减员等。解除劳动关系可提前30天通知单位,并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非必须签订。

法律分析

一、需要签订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吗?

需要签订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和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可以选择签订新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可以选择不签订,但是与公司进行沟通。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话,员工可以自动离职,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离职,员工不会有公司对离职的经济赔偿金。有的公司需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的公司则不需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具体面临的公司不同,则相应的离职手续也不同。

二、办理离职手续后多久要办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员工离职的手续是怎样的?

1、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员工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您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现在如果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比如说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单位,然后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诉,但是这个并不是说必须要签订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签订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进行沟通。离职手续包括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等。员工在离职前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过层层审批后,进行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并办理保险清算等手续。最后,人力资源部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具体的离职手续可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来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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