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在生活当中,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领域也就仅限于劳动合同这个领域。也就是说,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通常都会写明三年到期或者是五年到期,这个三年或者是五年就是所谓的固定期限。通常情况下来讲,如果没有发生意外的话,到了约定的期限,例如三年或者是五年,双方可以自动的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想要继续工作的话,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没有到三年或者是五年的话,想要提前离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了。在符合条件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任何一方逼迫另一方。双方协商并且签字之后,再符合以下的条件,固定期限的合同就可以自动解除了。最基础的条件就是双方所要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如果是非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或者是在威逼利诱之下签订的合同,合同本身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完全,所以是没有办法作为解除合同的对象的。第二,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了,必须是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解除,也就是最终的固定期限之前解除,如果不是这个时间的话,就不叫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第三,谁能够提出这种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法律规定,双方主体是平等的地位,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前提是双方必须已经协商一致,不可以在隐瞒,欺骗或者是胁迫另一方的前提下提出。由于合同的最基础的原则就是平等自愿原则,所以不管是定力还是解除,还是进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都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才可以进行。在劳动合同当中,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是有着一定的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单位提出的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是需要给劳动者一些补偿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话,不需要向单位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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