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计划生育办事处并没有被撤销。新成立的卫生委员会接管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并不是取消,而是与卫生部门进行合并。国家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合并,一些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已经合并。有些市县还没有开始合并,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各地都要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一)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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