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财物,因此,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应以抢劫罪论处。这就是说,暴力方法包括故意杀人。具体来说,对于暴力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暴力必须是在取得财物的当场实施;
(2)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3)暴力是向财产持有人为之;
(4)暴力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实施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自觉、积极地利用暴力手段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并抢走财物创造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财物被劫走的手段。
2、对胁迫主要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胁迫必须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
(2)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3)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就会立即付诸实施。
3、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行为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方法”造成的。如果不是行为人以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利用由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被他人打昏、撞伤等)所致不能反抗的状态乘机掠夺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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