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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样本(1)

2024-05-15 来源:乌哈旅游

仓储保管合同样本(1)


仓储保管合同样本(1)


GF-90-0601


存货方: 合同编号: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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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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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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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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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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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经 办 人: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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