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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2023-01-26 来源:乌哈旅游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又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所侵犯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是指侵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使权利人丧失在竞争中的优势,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同时,国家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然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管理。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这是本罪的间接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盗窃、利诱、胁迫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因此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但是,“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刑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重大损失可以是由行为人泄露、公开商业秘密造成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造成的。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有形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商业秘密的研制和开发需要成本,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产生现实的经济价值,保持商业秘密可以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将会使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或者开发成本付诸东流。因此,在计算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和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要考虑权利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而获得的现实和预期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侵权人非法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等等。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还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自然人是指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内部职员和外部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主体有: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

(2)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因过失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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