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害客体为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主观为故意,客观为实施抢夺或窃取国有档案行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9条。抢夺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为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档案,或采取秘密方法窃取档案。罪名选择性,只需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相应罪名。
法律分析
一、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1、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指的是: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3)主观方面是故意;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拓展延伸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国有档案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其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夺国有档案;最后,抢夺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和主观故意。法律上对抢夺国有档案罪的适用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抢夺手段的严重性、抢夺的国有档案的重要性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等。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抢夺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要件包括国有档案的所有权或管理权、抢夺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和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构成该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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