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诉讼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程序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最交执行机关执行。起诉案件的具体程序是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立案侦查。然后转移审查起诉,调查机关调查结束,认为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提出起诉意见书,附上事件证据。接着是起诉,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转移起诉案件,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再者是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辩护双方对证据进行证明、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最后是执行,对有罪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构包括监狱、拘留中心、社区、司法机关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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