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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2020-01-05 来源:乌哈旅游

一、什么是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构成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除了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还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结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2、违法行为的存在。肖像权和名誉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伤害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伤害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

3、损害结果发生。伤害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冲击的往往是他人的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也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4、具备因果联系。伤害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后果表现为社会地位下降并且没有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即指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二、肖像权保护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满足相应的法定要件的,即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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