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如果对违法人员采取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家属。人被拘留了,会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通知的规定如下:
(1)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2)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行政拘留一般以邮寄送达通知家属。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1)传唤,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使用传唤证。受害人、证人不能使用传唤。
(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八小时。对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5)告知。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6)处罚。经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裁决。处罚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应向本人宣布。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7)执行。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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