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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