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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