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保洁。入职后,公司每月向张三发放工资2000元。
张三提出因购买车辆按揭贷款需要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且证明其月收入在3000元才能申请贷款,于是公司给张三出具了月工资为3000元的收入证明。2020年,张三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按照每月3000元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工资约定的具体数额,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只能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而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而且工资支付记录也没有张三签字,因此,张三的月工资应当认定为30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物要点
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计付加班费和各种假期工资的依据,因此,合理有效地对劳动者工资标准做出约定,对于保障薪酬管理的灵活性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工资数额
2、仅约定基本工资
3、具体列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等数额
4、约定底薪的同时明确绩效奖金的计提方式
5、年薪制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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