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
意外伤害一般包括两类责任,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是给付性合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是补偿性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是什么
宽泛的赔偿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疾病(含猝死)身故、残疾,各种交通意外身故、残疾(如飞机、火车、地铁、轮船、汽车、私家车驾驶或乘坐)。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有些团体意外险提供医疗保障的,按照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是多久
1、责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
2、责任期限一般规定为180天。
3、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规定责任期限,实际上是明确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只有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才构成保险责任。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责任期限是确定伤残程度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尚未结束,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就以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的情况来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按这一伤残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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