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有权了解。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导致对方当事人误解,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有权了解。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导致对方当事人误解,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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