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风险提示:目前的融资担保行业普遍存在着数量多、规模小、业务散、竞争力弱以及服务质量差的特点,担保业务经营风险方面甚至比融资租赁的风险还要高。因此为了减少经营风险,融资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一定要加强担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公司内部机制,加强自治、规范经营等。
法律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MzMzYwODFjYTQ%3D#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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