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在不妨碍或不破坏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更多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虑,集中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障思想,适应了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民主、进步、科学和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顺应了要求在诉讼中限制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的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化潮流。 法律咨询:盗窃被取保侯审请问会判什么结果 我因三人盗窃一辆价值1800的电动车分得150元自首后赔尝受害人500元被取保侯审请问会判什么结果 律师回答: 深圳2000元刚才犯罪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