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功能障碍根据十级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不同身体部位有不同的鉴定标准。一级至十级分别表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到无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有不同的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伤残的标准不同。
一级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根据不同身体部位的伤残鉴定标准来确定。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这一制度旨在为受伤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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