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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定义及区别

来源:乌哈旅游

担保责任区别:连带担保责任更大,拒绝权不同。担保人连带责任无明确规定,应按约定承担责任。连带担保人有保证期限,未约定则为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为: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人有没有期限

有。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在于责任大小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不同。连带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更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而一般担保人的责任较轻,可以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至于担保人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范围,一般根据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确定。至于连带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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