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后,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就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并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部分费用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具体包括:
(一)住院治疗伙食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发生工伤员工受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住院治疗伙食费。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员工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仍应该支付其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根据条例第23条第4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必须负责护理。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条例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所以对于因工致五至十级伤残的员工,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论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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