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