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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