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个人身份证和旧护照到公安出入境部门重新办理护照即可。最多提前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护照换发及失效重新申请
办理条件: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内容变更的。
4、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身份证)。
5、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的。
6、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
申请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提交原护照。(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4、持外省市公安机关或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
5、所持普通护照失效,应办理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手续同护照换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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